廢四機制度販賣業者注意事項
1. 廢四機(電視機、洗衣機、冰箱、冷暖氣機)制度從101年04月01日起正式上路
2. 販賣新機時:商家(販賣業者)應:
I. 於販賣場所明顯處標示「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政策」及「廢四機回收專線」貼紙:回收專線上可打上公司電話,但一定要有環保署0800-085717專線電話。
II. 若有回收行為,應於作業範圍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標示「廢四機回收專區」,不用特殊申請回收或填單,但在無證照下,不得有拆解行為,僅回收、清除及貯存。
III. 告知消費者,了解後並簽名於橡皮印章蓋印上(銷/出貨單或白紙上蓋章,消費者簽名)
IV. 商家應保存消費者簽名單據一年
V. 當客戶有回收需求時候再開立聯單即可
3. 準備出貨時:販賣業者應告知民眾免費回收服務的
I. 項目:機器種類,如買冰箱、回收冰箱,不得回收冷氣
II. 數量:買一台,只需回收一台
III. 時間:送貨時間即為回收時間
IV. 同地點:同一送貨住址回收,不免費回收其他住址機器,若是同一住址的大樓,其他樓層、住家可拒絕
4. 送貨至消費者家時:
I. 提供同種類、數量、地址之回收清除(搬、運)免費服務,
II. 聯單上應填:回收日期、項目、型態、品牌
III. 第三聯單(紅色)交給消費者可參加抽獎(3/15, 9/ 15兩次)
5. 交付回收業者(三個月之內):
I. 交出回收廢四機以及第二聯單(黃色)給有登記的回收業、清潔隊
II. 白色第一聯單:販賣業者保存1年;黃色第二聯單:回收處理業者保存5年
6. 交付處理業者後:回收業者應於七日內上網列印流向清冊及處理。
7. 原本需要填寫消費者基本資料,以免個資外洩,現在只需要對方簽名即可
8. 無償服務不包含:有搬運、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(吊車、天車)或危險施工(大樓懸吊);可拒絕或另收費
9. 回收機器以家用家電、冷氣為主(8000Kcah/h或9.3KW以下;洗衣機15KG以下),廠房和商業用大型機種可拒絕回收
10. 廢四機交給回收業者時效從七天延長為三個月,要確實做到以免罰則,取消管制清冊
11. 倘若販賣者沒有按照規定,勸導、警告次數有四次,第五次開罰,罰款自6萬到30萬元不等,若未改善可累罰:
I. 販賣業者回收廢四機應貯存、清除等過程中不得有拆解行為
II. 交付電子電器時應依消費者權益須之內容提供服務
III. 回收聯單填寫不實者要罰
資料編輯:小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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